(2017)苏0923民初5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阜宁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建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540号之一变更担保申请人(保全人):阜宁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经济开发区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孙征煌,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马建峰,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阜宁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建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苏0923民初54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马建峰名下位于阜��县阜城街道馥桂园5幢3006室、变更担保申请人阜宁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阜宁县阜城街道馥桂园17幢二层室、一层室予以查封。现阜宁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变更担保物申请书,提出查封其提供担保的房产不便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要求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变更为投保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已向本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变更担保申请人阜宁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阜宁县阜城街道馥桂园17幢二层室、一层室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延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程荣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