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4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梦仙与东阳市绿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梦仙,东阳市绿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向阳,王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4678号原告:严梦仙,女,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东阳市绿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道人民路236-4号。法定代表人:王旭东。被告:金向阳,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王旭东,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严梦仙与被告东阳市绿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宝公司)、金向阳、王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绿宝公司、王旭东归还原告借款310万元,并支付利息179.8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9月13日起暂算至2017年2月13日止,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被告金向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三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严梦仙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绿宝公司分别于2013年8月12日、2013年10月11日向原告借款30万、280万,并出具借条三份,均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付息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20日),其中30万元借款的期限从2013年8月12日至2013年11月11日止,280万元借款的期限从2013年10月11日至2014年10月11日止。原告分别于借款当日通过严祥仙账户向绿宝公司指定账户转账交付了上述借款。金向阳分别在上述三份借条上载明“同意担保”,并签字确认。2015年4月1日,原告与绿宝公司签订“还款承诺书”一份,绿宝公司确认上述3笔借款,并承诺于2015年4月16日前还清借款本息。同日,原告与金向阳签订“借款担保书”一份,金向阳签字确认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为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2015年8月12日,绿宝公司在上述2013年8月12日出具的借条上载明“本借条延期至2016年8月12日归还”。2016年4月28日,原告与绿宝公司又签订“还款承诺书”一份,绿宝公司承诺于2016年5月17日前还清所有借款本息。金向阳以保证人名义在该还款承诺书上签字,确认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五年。上述借款发生后,绿宝公司已支付利息至2014年9月13日止,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付,担保人也未履行保证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阳市绿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严梦仙借款3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9月13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金向阳对判项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东阳市绿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严梦仙对被告王旭东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84元,由被告东阳市绿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金向阳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航晓人民陪审员 徐志林人民陪审员 周福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炜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