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东至县汇金商业广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益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至县汇金商业广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胡益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316号原告:东至县汇金商业广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尧城路汇金广场2#楼。法定代表人:侯利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昌丰,该公司职工。被告:胡益坤,男,约50岁,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至县汇金商业广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益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至县汇金商业广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19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至县汇金商业广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至县汇金商业广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东至县汇金商业广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邦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程静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