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丽与湖南昌友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湖南昌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602民初659号 原告周丽,女,汉族,xx出生,住xx。 委托代理人金运莲、涂艳,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湖南昌友置业有限公司,住xx。 法定代表人张友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玉华,男,汉族,xx出生,该公司员工,住xx。 委托代理人谢淑毅,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原告周丽与被告湖南昌友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催告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其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周丽提出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军 人民陪审员 周祥 人民陪审员 刘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琴 承办案件裁判文书审批表 文书名称 民事裁定书 文书案号 (2017)湘0602民初659号 文书拟稿人 陈军 报批时间 2017年7月10日 原告 周丽 被告 湖南昌友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的裁判结果: 对原告周丽提出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庭长审批意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