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丁宝印申请执行乌兰巴图、道日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宝印,乌兰巴图,道日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168号申请执行人:丁宝印,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乌兰巴图,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道日娜,女,鄂温克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宝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乌兰巴图、道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乌兰巴图的银行存款10659.00元。其中扣除执行费59元,将剩余106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丁宝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内0725民初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振& # xB;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光 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