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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凤兰与刘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兰,刘福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564号原告高凤兰,女,住址明水县。被告刘福波,男,现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凤兰与被告刘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高凤兰负担。审 判 长  郑艳艳人民陪审员  王会有人民陪审员  王显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苏纹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