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5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凤兰与刘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兰,刘福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564号原告高凤兰,女,住址明水县。被告刘福波,男,现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凤兰与被告刘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高凤兰负担。审 判 长 郑艳艳人民陪审员 王会有人民陪审员 王显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苏纹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