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尊金、陈安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尊金,陈安营,林梅萍,陈定敏,林祥,杨尊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5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尊金,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安营,男,193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梅萍,女,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定敏,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祥,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尊球,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上诉人杨尊金因与被上诉人陈安营、林梅萍、陈定敏、林祥、杨尊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8民初3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尊金上诉称,本案系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原告户籍地在福建省,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福建省为合同履行地,具有管辖权。且本案被告林祥、杨尊球户籍地也在福建省,故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错误一审裁定。被上诉人陈安营、林梅萍、陈定敏、林祥、杨尊球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尊金拥有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权利。��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杨尊金主张被上诉人陈安营、林梅萍、陈定敏应向其偿还借款,林祥、杨尊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诉人杨尊金住所地在福建省××镇,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福建省,上诉人杨尊金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即一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裁定错误,应予撤销。本案应由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8民初394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魏坤贵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