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江西江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江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2801号原告:江西江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蕾,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远妹,被告:吴丽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江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江西江中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熊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