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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沈翠平、牛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翠平,牛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804号申请人:沈翠平,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牛卫国,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沈翠平诉牛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沈翠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牛卫国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沈翠平、沙其龙以沈翠平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产权证号:房权证合庐字第××号)房产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翠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牛卫国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沈翠平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产权证号:房权证合庐字第××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