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邵殿武、邵全仁等与张伟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殿武,邵全仁,张伟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678号原告:邵殿武,男,汉族,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邵全仁,男,汉族,1947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张伟清,男,汉族,1964年7月16日出生,住浙江桐乡市。原告邵殿武、邵全仁诉被告张伟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经本院查询被告张伟清地址不明,无法找到被告,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殿武、邵全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免收,退还原告邵殿武、邵全仁。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乔红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