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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邵殿武、邵全仁等与张伟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殿武,邵全仁,张伟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678号原告:邵殿武,男,汉族,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邵全仁,男,汉族,1947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张伟清,男,汉族,1964年7月16日出生,住浙江桐乡市。原告邵殿武、邵全仁诉被告张伟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经本院查询被告张伟清地址不明,无法找到被告,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殿武、邵全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免收,退还原告邵殿武、邵全仁。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乔红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