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5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云南英茂悦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杨远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英茂悦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远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5461号原告:云南英茂悦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永康。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杨子昕,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远,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英茂悦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云南英茂悦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英茂悦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4元,减半收取772元,由原告云南英茂悦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