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刑更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黄桂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桂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更第792号罪犯黄桂城,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0日作出(2007)河中法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桂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2月18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桂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4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1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10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黄桂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桂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1次;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桂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桂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丽 梅审判员 袁 国 生审判员 欧阳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译 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