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4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984号原告:王某。被告: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贺洪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曾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