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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秦罗宾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罗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244号被执行人:秦罗宾,男,1988年8月24日生。关于被执行人罚金一案,被执行人秦罗宾未履行本院(2016)赣0111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秦罗宾存款、收入人民币0.2万元及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敏审判员 万 德 平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 清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