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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浦北县全鸿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容雪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北县全鸿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容雪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全鸿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春燕,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容雪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全鸿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容雪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全鸿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容雪兰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并约定如被执行人容雪兰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全鸿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恢复本案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全鸿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36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深思审判员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莫才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