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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牛云龙与林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云龙,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812号申请执行人:牛云龙,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满族,住赤峰市喀喇沁旗。被执行人:林波,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执行牛云龙与林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内0402执181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林波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林波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波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