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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范海秋、何会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海秋,何会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584号申请执行人:范海秋。被执行人:何会坤。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海秋与被执行人何会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240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何会坤名下有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范海秋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会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尹卫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