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卫平、刘礼书等与娄传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卫平,刘礼书,娄传喜,许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179号原告:朱卫平,女,196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原告:刘礼书,男,193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娄传喜,男,1975年3月31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许利,男,1975年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朱卫平、刘礼书与被告娄传喜、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瞿汉春审 判 员  张春华人民陪审员  吴小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昀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