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03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娣与黄丰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971号原告:刘娣,女,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黄丰富,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原告刘娣与被告黄丰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刘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秀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