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娣与黄丰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971号原告:刘娣,女,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黄丰富,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原告刘娣与被告黄丰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刘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秀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