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吴昌兰与杨志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昌兰,杨志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2执640号申请人吴昌兰,女,汉族,1972年6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号*栋*单元附**号。被执行人杨志发,男,汉族,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日晟空间**楼。本院执行的吴昌兰申请执行杨志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起撤回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2执6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令狐斌审判员 陈刚刚审判员 黎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露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