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姚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刑初70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女,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辩护人施建星、朱燕婷,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7〕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及辩护人朱燕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淘宝店内销售未获批准的药品,并通过快递方式将药品邮寄给他人从中获利。至2017年3月22日案发,被告人姚某某销售“日本滋贺县结膜抗菌EX”眼药水40盒,合计销售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400余元;销售“日本佐贺缓解疲劳血丝11种有效成分”眼药水240余盒,合计销售金额29,000余元;销售“日本Lion狮王smile40premium”眼药水150余盒,合计销售金额16,000余元;销售“日本大正抗菌沙眼针眼结膜炎”眼药水920余盒,合计销售金额63,000余元。2017年3月22日14时许,民警至本市长宁区天山路XXX弄XXX号XXX楼XXX室将被告人姚某某传唤至派出所,同日在本市黄浦区南塘浜路XXX弄XXX号XXX室即姚某某居住地查获待销售的上述四种眼药水共计13盒。经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涉案产品应按假药论处。到案后,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姚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2,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淘宝网交易明细、药品照片,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研判函,代管款收据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且能退出自己的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姚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应当禁止被告人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药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二、禁止被告人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药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三、缴获的假药及退交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姚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龚 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顾正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是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