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黄岭子镇人民政府对徐永良与黄岭子镇政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黄岭子镇人民政府,徐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异11号异议人伊通满族自治县黄岭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岭子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徐岩,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刘士军,系该镇财政所所长。申请执行人徐永良,男,1954年3月8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永良与被执行人黄岭子镇政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黄岭子镇政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黄岭子镇政府称:2017年5月4日法院执行局从我镇政府账户强行冻结户内存款30万元,我单位账户内资金均为职工工资和部分专项资金,特提出异议,请贵院解除冻结,保证职工工资和专项资金正常拨付。我单位账户现有资金363407.39元,其中实施管理费7018.50元,企业成立支部经费2000元,司法局普法经费50000元,烈士遗属建房补助款5000元,福利中心建设款80000元,民政局优待金1200元,村干部工资款61250元,应缴财政款394.38元,建国前老党员款600元,林业标准化建设资金150040元,财政所专项经费5904.51元。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徐永良与被执行人(异议人)黄岭子镇政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异议人)黄岭子镇政府在伊通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资金300000元。本院认为,通过执行听证,异议人账户上的资金确系职工工资和专项资金,故异议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2010)伊执字第23-2号执行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长新审判员 张志信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丹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