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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遵义市社员股金服务有限公司与正安县泽润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大河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吴太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市社员股金服务有限公司,正安县泽润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大河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吴太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社员股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法定代表人:石帮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正安县泽润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正安县。法定代表人:王小成,总经理。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大河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太玺,男,1968年9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632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遵义市社员股金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正安县泽润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大河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吴太玺民间借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被执行人正安县泽润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人遵义市股金服务有限公司调剂金300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7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每月2%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二、律师费1万元由被执行人正安县泽润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三、申请人遵义市社员股金服务有限公司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即:王小成所有的位于正安县凤仪镇桃园社区华锐城xx栋xx-x、xx-x两间商业用房(所有权证号:遵房权证正安县字第xxxxxxxx号和xxxxxx**号);杨攀宇所有的位于正安县凤仪镇桃园社区华锐城xx栋xx-x、xx-x两间商业用房(所有权证号:遵房权证正安县字第xxxxxxxxx号和xxxxxxx**号);李芋桔所有的位于正安县凤仪镇桃园社区华锐城xx栋xx-x、xx-x两间商业用房(所有权证号:遵房权证正安县字第xxxxxxxxx号和xxxxxxx**号)];四、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大河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吴太玺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由正安县泽润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大河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吴太玺、王小成、杨攀宇、李芋桔承担案件受理费160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2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正安县泽润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正安县泽润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成承诺于2017年3月3日前将本案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查封了王小成所有的位于正安县凤仪镇桃园社区华锐城xx栋xx-x、xx-x两间商业用房(所有权证号:遵房权证正安县字第xxxxxxxxx号和xxxxxxx**号);杨攀宇所有的位于正安县凤仪镇桃园社区华锐城xx栋xx-x、xx-x两间商业用房(所有权证号:遵房权证正安县字第xxxxxxx**号和xxxxxxxxx);李芋桔所有的位于正安县凤仪镇桃园社区华锐城xx栋xx-x、xx-x两间商业用房(所有权证号:遵房权证正安县字第xxxxxxxxx号和xxxxxxx**号)。在本院将上述房屋移送评估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需要私下协商,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作为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63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厚羿审判员  卢 松审判员  梁仕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