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邓素华与李金刚、杨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素华,李金刚,杨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503号原告:邓素华,女,汉族,1949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李金刚,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杨强,男,回族,1974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原告邓素华与被告李金刚、杨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素华撤回对被告杨强的起诉。审判员 吴立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邱栋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