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成武县农合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张朝奎、聂现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武县农合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张朝奎,聂现章,高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28号原告成武县农合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成武县伯乐集镇华佗庙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1723079656431X。法定代表人邵付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继轩,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朝奎,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聂现章,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高冠军,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原告成武县农合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张朝奎、聂现章、高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武县农合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张朝奎、聂现章、高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卫民人民陪审员 王爱民人民陪审员 岳彩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