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屠永礼与申宝平买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永礼,申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屠永礼,男。被执行人:申宝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屠永礼与被执行人申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申宝平等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6)鲁1427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申宝平应偿还屠永礼货款43000元及利息。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屠永礼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