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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牟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刑初51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某某,男,1998年8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7]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牟某某于2017年3月17日凌晨2时许,在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巴南区人民法院附近,用起子撬开停靠在路边的渝DN5X**越野车后窗,钻进车内盗取被害人胡某某的两台黑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个路由器,一个刷卡机,经鉴定,上述财物价值2510元,销赃后获款45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牟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牟某某赔偿被害人胡某某损失25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蒋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