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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江西万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中广群发实业有限公司、范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万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中广群发实业有限公司,范志强,方媛,肖云龙,吴依娜,朱文华,陈楚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258号原告:江西万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年县陈营镇六0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16181024XM。法定代表人:胡秋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成,男,系江西万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万年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仕喜,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江西省中广群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陈营镇施家村,组织机构代码096204411-1。法定代表人:范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范志强,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告:方媛,女,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告:肖云龙,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告:吴依娜,女,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告:朱文华,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陈楚凤,女,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珠海市人,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江西万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中广群发实业有限公司、范志强、方媛、肖云龙、吴依娜、朱文华、陈楚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江西万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万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029元,减半收取计23514.5元,由原告江西万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剑波审 判 员  李占军人民陪审员  王兆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