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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苏艳与中江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艳,中江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869号原告:苏艳,女,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怡,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晋义,北京昊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江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海关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327636510G。法定代表人:张金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敏,江西全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艳(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江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诉称,2015年1月15日,被告经鹰潭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设立.被告设立后,通过招收下级代理充当会员,由会员单位开发客户到其交易平台炒“现货”。2015年11月,被告授权单位诱骗原告开设交易账号,并进行“中江油”交易。仅仅十日,原告即亏损210171.02元。2017年5月,原告通过咨询了解到被告经营的现货电子盘交易机制是无效的,故原告的开户和全部交易均应无法律效力,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全部交易资金,为保障原告的利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在被告“中江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交易软件”中的开户及所有交易无效,被告返还原告交易资金210171.02元。被告中江国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没有签订过任何协议,交易地点均发生在北京市××区,纠纷发生地点也在顺义,该案应当由原告户口所在地,交易发生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中江国际住所地为鹰潭市××湖区,因此,原告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江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江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汪生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