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19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明与王美丽、董正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王美丽,董正国,王飞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1981号之一原告:王明,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武,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美丽,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董正国,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王飞虎,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王明与被告王美丽、董正国、王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王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明负担。审 判 长 房宇燕代理审判员 许丽娟人民陪审员 刘厚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