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六荣与罗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六荣,罗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2424号原告:张六荣,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诚,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宁,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东升,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六荣与被告罗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张六荣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六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六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原告张六荣负担。审判员 方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秋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