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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周峰、晏晓平与郑仁钏、夏满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峰,晏晓平,郑仁钏,夏满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2453号原告:周峰,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原告:晏晓平,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杰,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辉,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仁钏,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被告:夏满杏,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原告周峰、晏晓平与被告郑仁钏、夏满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周峰、晏晓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峰、晏晓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峰、晏晓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周峰、晏晓平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于世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