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柯福昌与被告大荔县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福昌,大荔县建筑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909号原告:柯福昌,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宁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律师。被告:大荔县建筑公司,住所大荔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贾福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向荣,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柯福昌与被告大荔县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柯福昌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福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福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柯福昌负担。审判长 曾娟莉审判员 杨 冬审判员 牛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婉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