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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珍与王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珍,王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王珍,女,汉族,生于1975年6月21日,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王光文,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24日,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蓬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王珍申请执行王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立案后,对被执行人王光文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4)蓬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王光文继续向申请人王珍支付欠款,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三、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玄审 判 员  高树林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何海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