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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执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明宝与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宝,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91执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明宝被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庆阳路57号兴隆大厦2单元902室。法定代表人:余俊斐,该公司总经理。张明宝与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甘019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支付张明宝货款、货款利息、交通费共计3364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7元,因义务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未履行法律文��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张明宝于2016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明宝与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