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玉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玉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2718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建设东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1584363-4。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连生,该联社职员。被告周玉国,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连生到庭,被告周玉国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2007年5月26日,于秋营向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万元,由被告周玉国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日为2008年5月25日,利率为9.855‰。至2017年3月31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58965.75元。2013年5月8日于秋营去世。裁判结果:被告周玉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5万元及利息58965.75元(算至2017年3月31日,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9元,被告周国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千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郝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