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汝州市盛达商贸有限公司、王振霞、李要国、张蔚蔚、陈学云、李红彬诉讼保全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盛达商贸有限公司,王振霞,李要国,张蔚蔚,陈学云,李红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6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姬淑玲,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汝州市盛达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振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振霞,女,汉族,1970年4月23日出生,住所地汝州市。被执行人:李要国,男,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张蔚蔚,女,汉族,1980年7月18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陈学云,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李红彬,男,汉族,1972年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案由:诉讼保全。申请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汝州市盛达商贸有限公司、王振霞、李要国、张蔚蔚、陈学云、李红彬诉讼保全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584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李要国在工行河南汝州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9010.92元予以冻结、在河南汝州农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3511.73元予以冻结、在河南汝州农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030.23元予以冻结、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0000元、396783.82元予以冻结,已对被执行人陈学云在河南汝州农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733.50元予以冻结,已对被执行人李红彬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2017)豫0482民初584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终结(2017)豫0482执保2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