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芦晶申请宣告何佳良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芦晶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2民特22号申请人:芦晶,女,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申请人芦晶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芦晶称,申请请求宣告何佳良死亡。申请人芦晶与何佳良系母子关系。何佳良在2002年10月中旬,在南关区长通路附近走失,经芦晶及其亲属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何佳良,男,199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原住吉林省长春市,系申请人芦晶的婚生子。何佳良于2002年10月中旬,在长春市南关区长通路附近走失,经芦晶及其���属多方未寻找后,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可何佳良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芦晶申请宣告何佳良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何佳良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何佳良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因何佳良自下落不明起至今已满十四年,并经本院发出的寻找公告期已届满,何佳良仍无生存的音讯,由此可推定何佳良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佳良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