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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与田圣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田圣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9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2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71015625W。法定代表人:柳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启坤,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田圣清,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与被告田圣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以被告已履行偿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唐华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覃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