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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向贤文、李永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贤文,李永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2524号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炀。被告向贤文,女。被告李永平,男。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向贤文、李永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09元按规定退还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冷 雨 静代理审判员 郑代园子人民陪审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涵 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