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邓某与刘绪江、徐兰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刘绪江,徐兰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滨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1464号原告:邓某,女,201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法定代理人:陈某(系邓某之母),女,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桥林,湖南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绪江,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武隆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徐兰姑,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滨江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168号108室之一首层A区。原告邓某与被告刘绪江、徐兰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滨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邓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邓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飞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丁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