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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与魏训泉、刘康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魏训泉,刘康康,魏盼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3213号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范楼镇丁寨村胡楼。法定代表人:曹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卫峰,该公司职工。被告:魏训泉,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刘康康,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魏盼盼,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司与被告魏训泉、刘康康、魏盼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戴文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