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晁新丽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新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231号被执行人晁新丽,女,197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执行晁新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晁新丽名下目前无房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晁新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81执2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清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禹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