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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郭丽英申请执行郭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丽英,郭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58号申请执行人郭丽英,女,1964年1月11日生,汉族,教师,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郭薇,女,1978年7月3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丽英与被执行人郭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薇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执照等可供执行财产。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李景军审判员  张 贺审判员  张天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付书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