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执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庞海东与李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海东,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庞海东,男,1981年7月2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李艳,男,195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晋中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庞海东与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702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瑞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