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浩与何浩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浩,何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202号申请人杨浩,男,汉族,生于1997年10月7日,住蓬安县高庙乡。被执行人何浩,男,汉族,生于1995年9月13日,住蓬安县金溪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蓬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了杨浩申请执行何浩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何浩还在服刑,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蓬安县人民法院(2015)蓬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玄审 判 员 高树林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