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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彪与姚友良、岳阳雅安出租车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彪,姚友良,岳阳雅安出租车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3472号原告:徐彪,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正文,岳阳市正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姚友良,男,汉族。被告:岳阳雅安出租车有限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原告徐彪与被告姚友良、岳阳雅安出租车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彪于2016年8月18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徐彪承担。审 判 长  余 勇审 判 员  李钰婷人民陪审员  缪文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