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6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爱上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泉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爱上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泉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6619号原告杭州爱上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555号锦绣天地酒店510室。法定代表人童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洁,公司员工。被告高泉健,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爱上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泉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爱上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爱上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爱上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