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请执行新安县某某公司、王某某、姜某某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新安县某某公司,王某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3执96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新安县某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姜某某关于张某某请执行新安县某某公司、王某某、姜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39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2057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起),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