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7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诺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7007号原告深圳市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清祥路一号宝能科技园宝汇大厦B座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75544K。法定代表人史援朝。委托代理人刘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化州市下郭街道办梅石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1952269309。法定代表人李大冲委托代理人冯祥国,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子明,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中,被告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双方有协议管辖条款: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有权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合同签订时供方即原告所在地为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龙壁工业城17栋,故应将本案移送至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有权向供方即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而原告深圳市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变更了住所地,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由签订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深圳市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的所在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因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小华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丽燕 搜索“”